公司间借贷(公司备用金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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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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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间借贷,公司备用金是啥?
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
主要用作:
1、预支差旅费:一般按估计需用数额领取,支用后一次报销,多退少补。前账未清,不得继续预支。
2、零星采购:即由指定的备用金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数额领取,支用后按规定手续报销,补足原定额。
3、部门、分公司日常费用。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日常费用较多,每笔报销工作效率较低。实行备用金,管理快捷。
注意事项:
1、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备用金数额,如分公司每月1-3万元;
2、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
3、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一般按月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
2. 企业向银行大量借款说明了什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需要向银行借款的,大量借款一般分几种情况,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快速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或更新设备,但大量借款经营成本增大,如果新增项目利润增加达不到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压力,2企业生产的产品市场销售不理想库存增大,现金流量不足,需要借款补充,如果市场回暖,资金回笼快,销量增加,企业就能渡过难关,3企业亏损带来利润下降,需要借大量借款来维持经营,拆东墙补西墙,一般情况企业大量借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有资金成本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3. 企业之间能相互借贷吗?
要充分回答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相关发法律法规
1.《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明确地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相关案例参考
1.企业间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若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龚妹芳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间订立的名为买卖实质上为借贷性质的合同,虽然出借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但其借贷资金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从银行融入的,并非其自有资金,该行为具有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盈利的目的,应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5)民申字第6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 出借企业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损害金融秩序,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企业之间借贷并不损害国家金融秩序,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4)民提字第8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概而认为是无效还是有效,而是应该从该“借款合同”的实质去判断。如果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该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点击关注广州张律
4. 公司可以做一笔借私人的款吗?
可以的。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5. 公司借款需要开具发票吗?
公司的借款是不需要开发票的,因为到时还需要归还的,只是记入到其他应收款里。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开具发票给支付方。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金融业经营范围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金融保险业—金融项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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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间借贷,公司备用金是啥?
备用金是企业拨付给企业内部用款单位或职工个人作为零星开支的备用款项。
主要用作:
1、预支差旅费:一般按估计需用数额领取,支用后一次报销,多退少补。前账未清,不得继续预支。
2、零星采购:即由指定的备用金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数额领取,支用后按规定手续报销,补足原定额。
3、部门、分公司日常费用。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日常费用较多,每笔报销工作效率较低。实行备用金,管理快捷。
注意事项:
1、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备用金数额,如分公司每月1-3万元;
2、备用金领用部门支用备用金后,应根据各种费用凭证编制费用明细表;
3、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一般按月报销,领回所支用的备用金。
2. 企业向银行大量借款说明了什么?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需要向银行借款的,大量借款一般分几种情况,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快速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或更新设备,但大量借款经营成本增大,如果新增项目利润增加达不到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压力,2企业生产的产品市场销售不理想库存增大,现金流量不足,需要借款补充,如果市场回暖,资金回笼快,销量增加,企业就能渡过难关,3企业亏损带来利润下降,需要借大量借款来维持经营,拆东墙补西墙,一般情况企业大量借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有资金成本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3. 企业之间能相互借贷吗?
要充分回答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相关发法律法规
1.《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中明确地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相关案例参考
1.企业间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若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海津葳经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龚妹芳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企业间订立的名为买卖实质上为借贷性质的合同,虽然出借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但其借贷资金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从银行融入的,并非其自有资金,该行为具有利用银行资金进行非法盈利的目的,应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5)民申字第68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 出借企业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损害金融秩序,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洪泽丰润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安徽福赐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企业之间借贷并不损害国家金融秩序,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14)民提字第8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概而认为是无效还是有效,而是应该从该“借款合同”的实质去判断。如果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该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反之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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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可以做一笔借私人的款吗?
可以的。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这里需要注意一下,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5. 公司借款需要开具发票吗?
公司的借款是不需要开发票的,因为到时还需要归还的,只是记入到其他应收款里。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开具发票给支付方。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没有金融业经营范围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金融保险业—金融项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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